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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证人不一致,能推翻其口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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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20 · 1361人看过
导读:当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时,检察机关通常依赖其记录的口供作为定罪关键,而公安供述不再重要。若两份陈述都提交法庭,可能引发被告人翻供。诉讼进程主要由检察院引导,公安负责调查取证,因此起诉环节通常遵循检察院记录。
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证人不一致,能推翻其口供吗

一、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证人不一致,能推翻其口供吗

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在公安部门与检察机关所作陈述存在出入时,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将依据其自身记录的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而来自公安机关的供述则不再被作为重要证据纳入判决过程中。

然而,若检察机关将上述两份陈述同时提交法庭,便可能引发被告人的翻供问题。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引导诉讼进程的责任往往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调查取证等工作,

因此,案件的起诉环节通常会遵循检察院所记录的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批捕后还能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批捕以后,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证人不一致,能推翻其口供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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