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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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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9 · 1915人看过
导读:货币补偿便捷高效,但可能面临贬值风险;房屋补偿满足居住需求,但可能产生纠纷。货币补偿便于自主规划,而房屋补偿作为投资具有增值潜力。然而,房屋补偿可能涉及安置房交付延迟、产权及质量问题等风险。因此,选择补偿方式时需综合考虑个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拆迁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有何区别

一、拆迁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有何区别

一、货币赔偿方式便捷高效,然存在货币贬值的潜在风险货币赔偿方式的优势在于其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能够一次性解决被拆迁人面临的问题,使他们能够自主规划资金的使用方向。

因此,对于已经拥有理想住所的被拆迁人而言,领取现金或许更为便利。

由于房地产市场并非必需品,加之每月还有购房贷款需偿还,此时选择获得现金补偿将显得更为适宜。

这样既可缓解贷款压力,又能进行适当的投资以筹划未来的生活。

然而,现金补偿亦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房屋转化为货币形式后可能出现的相对贬值现象,以及因无法合理运用资金而导致的过度消费等问题。

当前,房价和物价上涨速度较快,如果被拆迁人在收到款项后才开始寻找合适的房产,很可能会发现难以购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屋。

二、产权置换方式有助于解决居住需求,但后期可能引发诸多纠纷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较大的增值潜力,特别是在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此对于选择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投资行为。

倘若被拆迁人所在的城市等级较高,那么将房屋视为一项投资资产,无论是自住还是日后出租均具有相当的价值。

然而,选择房屋补偿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例如,许多地区采取“先拆迁后建设”的策略,在拆迁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安置计划,从而导致安置房未能及时交付给被拆迁人。

此外,安置房的产权及质量保障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许多被拆迁人对此并不了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货币补偿怎么支付

对补偿费的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约定分次支付,但对履行时间应当进行详细约定,该约定的目的是确定拆迁人的义务履行期限,如在约定期限内拆迁人不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支付方式亦应当予以约定,适当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表现,如一方选择的履行方式导致另一方接受利益困难,则显失公平。如有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赔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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