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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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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598人看过
导读: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申请人预交申请费用,在执行的过程中由被执行人的财产承担申请费。对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承担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承担?

一、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承担?

1、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2、欠款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二、申请强制执行能加快执行吗?

1、申请强制执行不一定能加快执行

强制执行不是马上执行。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履行期已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以内。

因为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能添加执行人吗?

1、申请强制执行不一定能添加执行人,在强制执行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有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5)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强制执行的时候要追加被执行人,可以提出相应的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据

然后执行机构会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进行听证,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强制执行申请若是已经被法院受理,申请人一般会受到缴纳申请费的通知。申请人承担的支付费用预缴的义务,最终的费用由被执行费承担。对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承担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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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执行中应当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费交纳标准为: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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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费用通常由被执行者承担。如需鉴定、评估或检验,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双方达成和解时,费率按协商确定;无法协商则由审判机关裁定。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收取申请执行费,立案时不预先收取。法院根据申请执行标的额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算出总金额并从首笔执行款中扣除,与债务一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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