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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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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8223人看过
导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

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有些人并不会按时执行,如果出现这种情形的话,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方不执行的话将会导致申请执行方的利益得不到落实,那么到底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否则,人民法院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两种情形,即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和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执行。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形,从上文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是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情形的话,都是由专门的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有些人并不会按时执行,如果出现这种情形的话,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方不执行的话将会导致申请执行方的利益得不到落实,那么到底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否则,人民法院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两种情形,即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和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执行。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形,从上文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是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情形的话,都是由专门的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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