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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何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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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108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何种类型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何种类型

一、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何种类型

信用卡诈骗罪归类在金融诈骗罪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就是利用“信用卡”作为工具,从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可以说“信用卡诈骗”就是“诈骗”类型中的其中一种,也可理解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规定。

二、构成恶意透支是否要求发卡行催收?

是的。在实务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经过银行催收的前置程序。换言之,行为人虽有恶意透支行为,主观上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此时还不能立即处罚行为人,仅在经过银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时,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有效催收”是指发卡行的催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其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其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

其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信用卡诈骗罪最常见的应该就是“恶意透支”,本来银行批准发放“信用卡”是为了用户消费、支付便利。合法、合理的“透支”方式,即能方便用户使用,又能起到促进经济流转的作用。正是有了这个便利途径,一些人便起了“'邪念”。想着利用这一途径将“透支”的资金据为己有,不论银行经过多少次的催收,持卡人都置之不理,有意逃避还款义务。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何种类型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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