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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的房屋价值有异议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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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3750人看过
导读: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对评估的房屋价值有异议我们怎么办?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的住房压力越来越大,原来的平房建成了高楼,高楼也越建越高。某县级市也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位于市中心附近的一片平房区年代较久,但因面积太大,有关部门一直没有筹划该地区的改建。2014年,为解决住房压力,促进城市发展,某县政府决定对该区房屋进行征收,改建为现代化高层建筑,供市民居住。拆迁工作开始时非常顺利,但后来居民普遍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满,以为评估的房屋价值过低。那么,该区居民该怎么维权呢?

律师解析

在补偿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房屋价值的评估进行了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容易波动,所以同时也规定了房屋市场价格的具体认定时间。房屋价格的认定时间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参考标准的。房屋价格的认定时间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参考标准的。房屋的最低价值不得低于以上标准确定的价格,允许征收方和个人就关于房屋价格的认定进行协商,只要房屋最低价格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可以,允许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值对房屋进行补偿,保障了拆迁过程中拆迁房屋价值评估的公平性。

本案中,该区房屋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时应当依法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价值,而由于评估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存有异议时,依次可申请原机构复核评估,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另外,因为程序上评估结果很难改变,法律还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即对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律师建议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被征收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都想尽可能的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被征收人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征收一方希望花费最少的成本进行征收。当前情况下对评估报告不服的救济仍然是较为繁琐复杂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我们是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进而通过诉讼撤掉补偿决定来争取进一步协商、谈判的空间。法律才是保障我们利益的根本之源,在拆迁征收中产生纠纷,唯有通过法律手段,依靠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帮助,使得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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