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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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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1986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首先需要有用人单位的信息,比如说名称,地址,然后需要有劳动人的身份信息,比如说姓名,住所的基本信息,其次还需要有关于工作内容的相关信息,比如说工作岗位的内容以及薪资报酬等。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何时有效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

(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成果返还,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五)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必备的条款是必须要进行填写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时候还可以约定双方关于违约的责任,以及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是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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