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信托纠纷 > 设立信托必要的条件包括什么?

设立信托必要的条件包括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557人看过
导读:设立信托必要的条件包括:合法的目的、确定的信托财产、合法的主体以及书面形式设立。如果是信托中的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此时是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设立信托必要的条件包括什么?

一、设立信托必要的条件包括什么?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二、信托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信托必须满足以上法律规定的要素,设立信托是委托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人不得干涉阻碍,委托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保证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信托的设立形式有很多种,但是只有能够证明其信托效力的,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