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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公安认罪认罚告知书是不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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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8656人看过
导读:签了公安认罪认罚告知书不代表有罪,最后的罪行是由人民法院宣判是否有罪。签了公安机关认罪认知书的话,这只是一个从宽制度,如果最后认定有罪,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签公安认罪认罚告知书是不是有罪?

一、签公安认罪认罚告知书是不是有罪?

公安机关让签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只是告知有认罪认罚从宽这样一个制度,不是判有罪的意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法院审判环节均可以适用,下面对三个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分别予以说明:

第一,侦查阶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记录再案。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认可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第三,刑事审判阶段,检察院将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量刑建议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并移交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自愿认罪认罚,如果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认定的罪名,并认可量刑建议,法院一般情况下,会采纳检察院从宽的量刑建议作出有罪判决,从而使得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

以上流程清晰地反映出了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三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需要做的工作,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前期主要是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犯罪嫌疑人明白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审查期阶段后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最核心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获得从宽的量刑建议,最终由法院判决是否有罪,题主提到的签署认罪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只是一个告知的行为,不影响具体的权利义务,最终是否判决有罪由法院决定。

二、公安认罪认罚告知书的样本是怎么样的?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书面签署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四、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适当调整量刑幅度。具体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一般将直接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应《起诉书》载明的内容认定其犯罪事实,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予采纳。

六、《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将重新作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但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的《起诉书》载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人民检察院同意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基于新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重新作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重新确认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仍应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九、经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年 月 日

认罪认罚告知书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自愿交代,供认不讳的文书,最后要由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字。签了公安认罪认罚书之后,如果后面判处有罪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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