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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决书没有判处缓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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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914人看过
导读:累犯主动自首且认罪认罚但判决书中没有判处缓刑完全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中已经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于缓刑,虽然嫌疑人有自首或是认罪认罚情节的,法院应该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幅度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
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决书没有判处缓刑是否合理

一、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决书没有判处缓刑是否合理?

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决书没有判处缓刑是合理的,累犯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是否有权对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

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也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三、认罪认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因为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累犯不适合判处缓刑,所以,法官的量刑标准不可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是,自首或者是认罪认罚等情节都对嫌疑人的量刑是有利的,不过自首过认罪认罚都是嫌疑人的口供,仅凭口供是无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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