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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结案对谁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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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5212人看过
导读: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结案对车主以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人都不利,如果交通事故不结案的,涉案的车辆的年审、买卖、过户等等都会被阻挠,对于受害人来说,不结案的,意味着有可能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还未完全履行。

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结案对谁不利?

一、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结案对谁不利?

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结案的,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不结案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通事故未结案对车主有影响,一般会导致车辆无法年审、无法过户、无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而且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交通事故拖着不结案怎么办?

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车主会陪着打官司。结案时事故损失该保险公司承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自己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会由交警部门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事故受害的人可以凭借此事故书向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以及次要责任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赔偿责任等,如果受害人是次要责任人的,其与主要责任人之间应当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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