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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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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954人看过
导读: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当事人基于情感,道德等非法律行为上的原因,使另一方受到恩惠,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后者是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对立合致的意思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

1.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3. 但在实务中,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

合同(或合约)(covenants),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意指盖印合约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诺或保证。

合同的一般特征如下:

1. .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 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好意施惠相对于签订合同,区别在于约定后是否具有法律行为上的效果。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反之,当事人受到约定的拘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便是合同签订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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