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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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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7243人看过
导读: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一样,主观目的不同,客观表现不同,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而滥用职权罪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故意犯罪,滥用职权罪一般不是直接故意所致。
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1、是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2、是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在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以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在滥用职权案件中,是因为国有公司人员不当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行使职权,在这种情况下才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相较于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犯罪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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