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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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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7523人看过
导读:如果情节不严重者可以直接到教务处去通知学校相关的负责人员,如果情节严重者,就可以到教育局投诉,让教育局来处理此事。
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一、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老师打学生 老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殴打他人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并 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老师殴打学生的行为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将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果学生存在医药费 检查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名师赔偿可以向老师依法提出此外老师 肯能会被被在教育系统内部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

三、国家对老师体罚学生的处理方案?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业经局领导第03-09次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 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条 受到处理者(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德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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