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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股权合同里的债务问题应该约定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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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3869人看过
导读:股权无偿转让合同当中必须要对债务问题详细约定清楚,不过,债务问题当然不是由受让方个人偿还的,但即便是无偿转让行为,在正式转让之前,受让方也有权知道目前公司的债务债权问题,因为公司的每一笔债务都会直接影响到各位股东的收入问题。
无偿转让股权合同里的债务问题应该约定清楚吗

一、无偿转让股权合同里的债务问题应该约定清楚吗?

无偿转让股权合同里的债务问题需要约定清楚,股权转让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纷争。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隐瞒债务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欺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未明确界定欺诈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行为,至于掩盖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保持沉默,当然该沉默是存在于须有告知义务的场合;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而公司在进行股份转让的时候隐瞒债务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虚假陈述,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是属于欺诈。

三、欺诈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

具备欺诈情形的合同效力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具备显失公平情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后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乃股权转让合同詖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后的主要处理措施,应注意的是,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股东以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在股权无偿转让合同中,债务问题应该和公司现在的实际债务相吻合。受让方在无偿接受他人股权的同时就应该引起注意,自己需要对公司各方面的状况进行调查。一旦正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后,假如公司的债务赤字特别大,股东的这种身份反而会成为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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