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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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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4237人看过
导读:农村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包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等人员。

农村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包括哪些人?

一、农村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包括哪些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

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二、实践中,因成员资格产生的纠纷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

1、外嫁女(上门女婿)。如果其出嫁后(入赘后)即去夫家(女方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上门女婿)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入赘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2、在校大学生。

(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表明其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其实际上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5、服刑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服刑期满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与生活,确保这些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的,农村虽然可以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生活等民事活动,但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征地补偿的安置人员一般应当根据该土地的使用类型和使用权所有人来进行认定,并且还需要考虑到对其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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