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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

时间:2024.02.25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498人
律师解析:
报销标准: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4.剖宫产的3800元。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按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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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如阳律师

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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