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江颖静律师,现为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其办案风格耐心亲切,工作作风严谨细致、高效负责,多次赢得当事人和案件承办单位的好评。 部分成功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当事人丈夫隐秘立下遗嘱,将当事人因拆迁婚前个人房产获得的二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半份额由其家姐继承,成功降低房屋被继承份额,减少数十万元损失。 涉外离婚案例:多年前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奈何离婚结果不被我国行政部门认可,成功使我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已于多年前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之事实。 房屋买卖案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成功帮助获得十余万元资产折损补偿款。 知识产权案例:侵权人未经当事人许可大量复制、发行其作品,成功维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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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与子女户口无直接关系。分户后,子女仍有权继承父母宅基地。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子女为首要顺位继承人。无遗嘱时,遗产按顺位分配。尽管农村实行“一宅一户”,但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上建筑。无建筑时,分户子女无法继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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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本村,仍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无法继承宅基地本身。房屋归属权属于所有权人,可由继承人继承。遗产为离世自然人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依法或依属性不得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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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土地承包权益分配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深入分析。如夫妻双方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分割承包土地。若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籍迁入,则需根据当地土地承包原则判断。若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迁入方离婚时请求分割承包土地,法院不予支持;若按“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增加承包土地面积,原则上新增部分归婚迁一方所有,但需扣除其他成员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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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后,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土地使用权。若父母未设遗嘱,子女应依据法律公平原则分割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包括调绘勘测、公示、个人登记和档案化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涉及承包人信息、证书详情、承包期限、土地详情、权变动、发证单位和备注事项。确权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的确认和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