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阎乔律师,法律硕士,主办律师,主攻民法、商法,金融领域从业多年,对经济类犯罪和民商纠纷理论尤为扎实,经验丰富。与多家公司、企业保持常年法律顾问合作。擅长: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及家事纠纷。年平均答疑上百人,办案坚实可靠,行动快不拖沓,广泛赢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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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判定仅登记一方姓名的房屋归属需依据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协商分割,如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公正裁决。 属于个人财产的,离婚后仍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房屋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购置、共同还贷、双方出资购买或有明确赠与双方配偶声明的,视为共同财产;反之则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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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不受影响,并排除前妻子女继承权,可订立有效遗嘱明确遗产归属。未留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非婚生子仅对生父财产有继承权,不涉及继母遗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自由制订遗嘱处分财产,指定继承人或赠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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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复杂。婚前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属子女个人财产; 婚前父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通常判给登记方,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补偿。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共同还贷,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可视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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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方为女方购置车辆,若日后离婚,车辆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车辆是男方用婚前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则为男方个人财产; 若登记在女方名下,则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收入购置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车辆,仍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