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是一法定的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
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
社会上有很多的人可能会进行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我们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限制的,关于累犯能否办理监视居住要看其是否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法的具......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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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涵盖行政上诉、指控不良行为等。还能代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协助实现相关权力,提供嫌犯会面支持。对于拘留期满未批捕者,可申请解除强制执行或采取替代措施。已逮捕者如执行期限已过,有权请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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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服从警察命令并实施暴力或袭击行为,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情节严重者将被拘留五至十日。若行为升级为刑事案件,拘留期将视办案进展而定,最长可达三十七日。若使用恶劣手段如持枪、管制刀具或故意驾车冲撞威胁他人生命,将面临三年至七年刑罚。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的,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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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控居住期间,涉案者有权接触律师。但需注意,他们仅限会见同住家人及自行聘请的律师或辩护人,且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寻求律师帮助时,需满足两个条件:律师须为受监控居住者亲自聘请,并持有有效执业证书、在职证明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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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实施监视居住满六个月后,办案机关应书面决定是否解除或终止。解除决定应传达给嫌疑人,如未获实质证据,嫌疑人将享有较自由行动权,无需再报备。监视居住到期前,办案机关应依法决定是否继续。决定由检察官或公安局长提出,经审核后执行,并通知嫌疑人。决定由法院或检察院发布,公安局执行,法院和检察院可提供协助。期间,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如需离开需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