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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管辖民事案件

中院管辖民事案件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5 12:27:55 已帮助34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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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注: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都由中级法院法院管辖)  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  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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