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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时,除上述法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商约定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为,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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