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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理依据

医疗纠纷的理依据
美容医疗纠纷发生后,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鉴定之后,明确受害人的损伤程度,既便于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也有利于加害人承认错误,尽快了结赔偿纠纷。 此外,受害者还应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会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医疗事故专业委员会或法医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就会依法公正判决。试图通过私下交易了结纠纷的,可能会遗留后患。
2024-02-28 01:25:20 已帮助19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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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首先,司法判断的价值基础是患者生命健康权利重于医院运行发展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院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所以,医疗机构必须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尽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及风险性,加上它的公益性质,若承担纠纷赔偿过多的话,会加大运行成本,影响其正常运转和发展,但司法者裁判医疗纠纷案件,仍应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基于患者生命健康权最重要这一立法取向,适用法律应有利于患者。


其次,医疗纠纷案件一律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成趋势。对于两类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统一,也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就像以往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与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也曾长期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但随着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不统一现象得到了圆满解决。这是值得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二元化”现象所借鉴的。


再者,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医院解困的有效途径。尽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医疗具有风险性,医院具有公益性,但降低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并不利于化解医患矛盾。而化解医患矛盾,医院除应提高医疗水平,改进医疗作风,加强医疗责任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此分散医院和医生的执业风险,让患者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金,进而缓和医患冲突,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目前,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比较单一,尚不能满足医院的需求,同时医院的保险意识也比较薄弱,参保率较低。有关部门应注重这方面的政策引导,完善社保的内容,营造双赢的局面。


最后,立法机关应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二元化”现象的最终解决,须有待于立法机关的权威意见。建议我国能够尽快地制定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整合和充实,并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在立法的同时应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医疗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很多法律文件中,都能找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必须符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才能称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在大多数人看来,过错方都是医疗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也存在医疗机构不负责任的情况存在,例如,在治疗过程中,患者不配合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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