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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股权 质押
未登记股权 质押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2024-02-28 06:19:31
已帮助1891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
依照
物权法
规定,
股权质押
需要签订书面的
质押
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已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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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股权 质押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股权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吗
需要。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风险提示: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签订了《股权认购书》,但工商登记中未登记为股东,可以享有股东资格吗
认定具备股东资格,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即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或者通过合法方式受让股权;形式要件包括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权认购书等对股东身份的确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23条,当事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公司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公司与投资人已经签订了《股权认购书》,投资人履行了股权认购书确定的出资义务或承担出资责任,则公司应当将该投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当然,如果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股权认购书》是公司的部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未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那么《股权认购书》并没有生效,则投资人不能依据未生效的法律文件来获得股东资格。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股东出资方式分为货币或实物(动产或不动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资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了解一下股权转让但未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会产生什么问题
故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处理该类纠纷,审判实践中要切记公权不轻易干预、入侵私权的原则。当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与受让双方可以另行约定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如因出让方过错而未能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可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审理中,法院应以此为出让方就股权转让合同所负的缔约附随义务为由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是否有效”的解答如下:如果指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那么即使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一般是有效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以上是对“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是否有效”的解答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张继伟
问题:质押车没有做抵押登记能进行债权转让吗
质押有无登记,都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成立,效力和履行要区别情形有所不同。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原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请问:
你好。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尽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2、若是股权全部转让后,那么原股东即推出公司。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银团借款合同后,要签署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谢谢,之后再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给普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间。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来设定质押,也得到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的立法承认。办理流程(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股权转让是否可以用抵押登记的主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做为抵押登记的主合同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认定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如案例一:白某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将股权转让,该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因该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另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亦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例如各国家的领导干部。 二、股权转让使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的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除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公司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设立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人数问题。因此,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依《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且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2、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事实上,公司股份因转让的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该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处理后续事务。—种是积极的方式。即寻找或吸纳新的股东,使其重新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种方式是对公司进行清理后予以注销,如果该股东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时,该股东并不因此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如确认该类协议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现实中,许多公司会处于表决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并未赋予其他股东强制解散的请求权。因此,股东之间达成收购协议,应该说达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济方案。 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关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当然无效。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权,享有股东地位。因此股东未出资意味着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末出资的股权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的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定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行为有效。
文浩
问题: 借钱的担保公司用房产股权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协议有效吗?
您好,您能具体描述一下情况吗?方便我们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要如何维权
没有进行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的材料到法院进行起诉维权。但若是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未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最近别人在我这里质押了东西,我想了解一下收费权质押登记,希望有了解的朋友可以帮我,在线等!
对于收费权质押登记这个问题,程序:(一)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核材料;(三)核准登记;(四)发《股权质解押备案函》。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男朋友要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从来没办过,不知道怎么办理,请问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什么材料?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开你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流程和所需材料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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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4-29 08:03:41
你好具体什么法律问题请陈述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8 21:59:36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7 18:06:2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吕美亮律师
2024-04-25 18:41:03
你好你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
问题:你好?
吕美亮律师
2024-04-25 18:03:32
您好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
问题:你好?
郭海滨律师
2024-04-25 11:32:59
您好!请说具体的法律问题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4-25 09:15:47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4 20:37:24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4 09:56:3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2 13:08:09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4-29 08:03:41
你好具体什么法律问题请陈述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7 18:06:2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4 20:37:24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2 13:08:09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4 09:56:3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28 21:59:36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吕美亮律师
2024-04-25 18:41:03
你好你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
问题:你好?
郭海滨律师
2024-04-25 11:32:59
您好!请说具体的法律问题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4-25 09:15:47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
问题:你好?
吕美亮律师
2024-04-25 18:03:32
您好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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