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转业军人落户手续: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
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出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