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正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