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3)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
(6)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在生活中私自来进行一个案件方面的了解,通常情况下都是一些自诉类型的案件,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能够获得一些赔偿的话,就不需要再次的向法院来进行起诉,当然如果之后反悔的话,那么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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