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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信用证诈骗

谋取信用证诈骗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4 00:30:43 已帮助26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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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信用证诈骗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伪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仿照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形状、格式、规格、内容等,采用印刷、描绘、复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虚假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对真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采用涂改、剪接、挖补等方法,改变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内容、条款等,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因不具备有效条件而被放弃使用的信用证。如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经有撤销权人撤销的。行为人需要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的。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骗取信用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证诈骗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采用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提供虚假的“引资”承诺书和“合作伙伴”名单等手段,骗取了高达100亿美元的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这是指以上述3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证申请人利用 “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常见的“陷阱”有如下几项:买方要求领事签证;买方指定检查机构;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规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装船日期、起运港、验收人等,须待开证通知或须开证人同意,开证银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开证人出具的品质证书、收贷收据或开征人签发的装运指标、证书和数据上开证人的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签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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