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选择性罪名。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同时实施上述多数行为,如在制作后进行传播的,也只认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贩卖淫秽物品罪辩护词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