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探望权是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我国《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2.对拒不执行有关
抚养费、
赡养费、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可起诉强制执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3.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4.探望时间、具体的探望方式等,夫妻之间可以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