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
婚前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约定财产制)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