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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车辆过户协议

合伙车辆过户协议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3-01 11:24:45 已帮助22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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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

提供双方身份证(新车主须是市三区户籍的身份证或市三区居住的有效暂住证及本人身份证),单位车辆须提供介绍信;


提供车辆行驶证、牌照(或车辆迁移证明)及车辆;


过户双方必须本人办理;


车辆必须是列入本省“目录”的产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转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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