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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事实认定错误,是提出可以再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
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
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
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