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方不履行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的,拥有对孩子探望权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实践中,探望权会被中止的一般是因为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的行为损害到了子女的合法利益,对其身心健康不利,因此才需要中止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当然,权利在被中止之后,若中止的情形消灭的话,那么也是可以恢复探望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