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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

对方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2-22 18:04:40 已帮助42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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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做司法伤残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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