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常住户口迁入
广州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第15条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穗发改人口〔2014〕16号): 第十五条家庭团聚: (三)投靠父母 1.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
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