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同时还应当讯问
犯罪嫌疑人,听取
辩护人或者值班
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