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时,应依照以下基本原则和标准:
首先,需要依据债务的实际使用方向以及各方的主观意愿进行综合判断。
也就是说,当存在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一方于事后明确表示认可等能体现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产生的债务,以及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则应当被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