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排污者应否负起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是责任认定的基础;
其次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即排污者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关键因素;
最后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排污者是否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和具体要件在内容上都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有所不同,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特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