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能先进行招标便开始工程建设之情况,其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
首先,相关监管部门将勒令相关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纠正,同时施以罚款惩戒,具体罚款额度可为项目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之间。
其次,对于单位中直接负责此项事务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最后,若该项目涉及到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则有可能被暂停实施或停止资金拨付。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