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若父母双方均拥有稳固且具有持续性的职业,那么抚育费用的标准应设定为每月家庭总收入的20%至30%之间;
而若身为人父或人母的一方需要同时承担两位及以上子女的抚育责任,则其所负担的抚育费用比例应在20%至50%之间浮动。
反之,如果父母双方均没有稳定的工作,那么他们所需要承担的抚育费用标准将被设定为当年家庭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至30%之间;
同样地,若需同时承担两位及以上子女的抚育责任,则其所负担的抚育费用比例也应在20%至50%之间浮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