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遭遇工伤的情况下,原则上无法申请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然而,倘若工伤职工在接受医疗救治后,其病情趋于稳定,且因此而导致了某种程度的身体残障或劳动能力受限,则应遵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这一过程中,劳动鉴定机构将依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结合相关政策与医学科技知识,采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手段,对劳动者的伤残程度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做出准确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