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的第196条中明确指出,对于存在以下任意一项违法犯罪行为者,若其所涉及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被认证为数量较大的,那么便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金额范围从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若行为者涉及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被认定为数量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则需要面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
而如果行为者涉及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被认定为数量特别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便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消费,而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这种恶意透支行为,无疑是信用卡业务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