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礼之前由男方全额支付购买的房产,在婚后仍不被视为共有财产,除非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有所规定。
2、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畴,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若在结婚之际已签署相关协议,则应按照该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