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并判定其定罪量刑时,所必需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证据:
1、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及其对此进行的辩护;
2、受害者或权益受侵害方的陈述;
3、旁观者或相关人员的证言;
4、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中所使用的虚假、失效、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恶意透支的信用卡原件以及相关照片;
5、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以及文检鉴定结果;
6、记录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等;
7、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应当视为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