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凡涉及组织及领导层级在三级以上,参与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传销行为,均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立案追究责任。
此类行为通常是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通过收取加入者相应费用或者购买其产品及服务来获取入会资格。
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层级结构并以新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主要依据,以此诱导和威胁参与者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从而骗取财物,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