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所涉及到的债务问题,我们应当以如下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首先,要对这笔债务进行深入剖析和判断,明确其是否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其次,对于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理应由夫妻双方携手共进,各尽所能地进行偿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涵盖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临的债务中给予了明确的追认;
第二种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