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操作中,商标的使用确实显得至关重要。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商标法》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
“本法中所述之商标的使用,系指将商标应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之上,或者将商标运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务活动之中,用以辨识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的实际运用涵盖了多个层面和角度,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将商标用作门店标志这样的具体方式。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