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条例,若商标经初次审核确立公告后,从公告日起算,最长在三个月之内,在先权利人和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有任何涉及违反法律设定的情况,均可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
若公告期限届满且未收到任何异议,则该商标将被正式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同时进行公告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