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之际,居于租赁关系中的双方有权就续租事宜展开磋商讨论。
在同等条件下,作为租赁关系的一方——房屋承租人拥有优先承租权。
若租赁期限已满,双方均有权利选择续签租赁合同,然而在此情况下,任何关于续约的约定续期时间不得超过20年。
当租赁服务期结束后,如房屋承租人选择继续使用该租赁房产,即租赁期满但居者未提出异议之时,原有的租赁协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但此时的租赁期限将被视为无固定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